公募基金行業迎來重要變革,一份關于績效考核與薪酬管理的征求意見稿近日引發市場關注。該文件從多個維度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薪酬體系進行系統性規范,旨在推動行業長期穩健發展,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。
根據文件要求,基金管理公司需建立以投資收益為核心的績效考核體系,其中三年以上中長期指標權重不得低于80%。這一規定體現了監管層引導行業摒棄短期排名、注重長期業績的導向。具體到不同崗位,考核標準呈現差異化特征: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的業績指標權重不低于80%,其中與業績比較基準的對比指標占比至少30%;銷售部門負責人則需將投資者盈虧情況作為重要考核依據,權重不低于50%。
薪酬支付機制方面,文件提出更嚴格的約束措施。績效薪酬遞延支付期限不少于三年,董事長、高管等核心崗位的遞延比例原則上不低于40%。更為引人注目的是強制跟投要求:高管需將當年績效薪酬的至少30%用于購買本公司公募基金,其中權益類產品占比不得低于60%;基金經理的跟投比例更高,需達到40%。這一規定較此前版本有明顯提升,顯示出監管層強化利益綁定的決心。
針對業績不達標的從業人員,文件建立了階梯式薪酬調整機制。若基金經理管理的產品過去三年跑輸業績比較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且利潤為負,其績效薪酬將下調至少30%;即使利潤為正但跑輸基準超過10個百分點,薪酬仍需下調;僅當顯著跑贏基準且利潤為正時,方可合理提高薪酬。這種"獎優罰劣"的機制設計,有助于遏制行業過度追求短期規模擴張的傾向。
在薪酬結構優化方面,文件鼓勵基金公司采用股權、期權等中長期激勵方式,將員工利益與公司長期發展、持有人利益深度綁定。監管部門特別強調,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應保持合理比例,防止因薪酬結構失衡引發業務激進行為。同時要求加大向基層員工傾斜力度,中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增幅原則上不得超過公司人均水平。
值得注意的是,文件建立了覆蓋全流程的問責機制。對于未能勤勉盡責或導致風險事項的相關人員,公司可采取停止支付、追索扣回等措施,且該機制同樣適用于已離職人員。這種"終身追責"的設計,將有效增強薪酬管理的約束力,促進行業合規文化建設。
當前我國公募基金管理規模已突破36萬億元,服務投資者超7億人次。在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,部分機構存在的薪酬激勵短期化、風險責任不匹配等問題日益凸顯。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,標志著公募基金行業正式進入高質量發展新階段,其各項制度設計均指向一個核心目標:構建以投資者利益為中心的行業生態。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