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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監會出臺新規細化短線交易監管 明確豁免情形促市場健康發展

   發布時間:2026-03-07 00:17 作者:孫雅

為進一步規范證券市場短線交易行為,推動中長期資金入市,中國證監會近日正式發布《關于短線交易監管的若干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,將于2026年4月7日起正式實施。此次新規旨在細化《證券法》相關條款,通過明確適用范圍、認定標準及豁免情形,構建更為完善的短線交易監管體系。

在適用主體方面,《規定》首次明確兩類人員需遵守短線交易制度:一是買入和賣出時均具備大股東、董事、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身份的主體;二是買入時不具備但賣出時具備上述身份的主體。同時,將"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"納入監管范圍,具體包括存托憑證、可交換債券、可轉換債券等,并針對不同券種制定差異化監管要求。

針對持股比例和交易時點的認定,《規定》確立了以證券過戶登記日為買賣時點的計算標準。對于大股東持股比例,要求按同一上市或掛牌公司在境內外已發行股份合并計算,境外投資者通過不同渠道持有的證券數量也需合并計算。這些規定與現行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》等法規形成有效銜接,確保監管標準統一。

為平衡監管與市場發展需求,《規定》系統梳理了13種豁免適用情形,涵蓋優先股轉股、ETF認購與申贖、股權激勵計劃實施、司法強制執行、做市交易等業務場景。特別明確因欺詐發行被責令回購、利用信息優勢謀取非法利益等情形不得豁免,體現"寬嚴相濟"的監管原則。據統計,此次豁免情形覆蓋了資本市場90%以上的常規業務操作。

在促進中長期資金入市方面,《規定》創新性地引入"產品賬戶獨立計算"機制。對于由專業機構管理的公募基金、社保基金、養老保險基金、年金基金、保險資金等投資產品,允許按產品或組合的一碼通賬戶單獨計算持股比例。該機制涉及內外資公募基金、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集合資管產品等八大類主體,預計將惠及超過20萬億元規模的機構資金。但同時明確,若相關產品存在利益沖突、違法違規或無法獨立規范運作等情形,將取消單獨計算資格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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